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JS-XK-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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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
咨询电话 | 0439-3270225 |
监督电话 | 0439-3270202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登记单,土地出让金发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证明 8、工程施工合同 9、施工进度说明 10、商品房预售方案(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11、物业落实方案 12、发改委计划(复印件) 13、测绘报告 14、与开发办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监管协议 15、拆迁手续(房屋安全技术鉴定) 16、物业合同备案 17、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18、物价备案 19、承诺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30日内向房产产权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自交付使用90日内和承购人办理转移登记双方申请我单位对以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
基本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现场踏查,踏查人员提出技术踏查意见. 第六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许可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第七步: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特办情况的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九步:公布审批结果。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