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JS-XK-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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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分户预售登记表;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付购房款收据复印件。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咨询电话 | 0439-3270225 |
监督电话 | 0439-3270202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开发单位与购房人在销售处网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并提交备案打印业务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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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房地产分厅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改,允许当场更正。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备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第六步: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不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七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不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文件。 第八步:公布审批结果。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